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四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伙同韩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购买假离婚证并使用该证件到天津**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同年5月4取得贷款,2019年1月1日高某某自行将贷款还清。
2019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不起诉人的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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