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因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黑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至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经犯罪嫌疑人闫某某介绍,从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手购买用于作案的票面价值为1万元或2万元的原始小额承兑汇票数张,同时提供用于变造的大额承兑汇票票面信息,并由犯罪嫌疑人颜某某联系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经林某某变造成票面金额分别为100万元,260万元的虚假承兑汇票、并根据其提供的票面信息,伪造了面额为140万元的虚假承兑汇票,后经犯罪嫌疑人阎某某手将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交给张某某、王某某使用,张某某、王某某使用其中的260万元、140万元的虚假承兑汇票用于骗取他人财物。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从中获利15.2万元。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协助他人伪造、变造银行承兑汇票,其行为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黑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