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4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甘肃**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七里河区**路**号**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于2020年5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原甘肃**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与甘肃**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建筑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费的收取等事项产生纠纷,为顺利结到其任职期间以甘肃**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所承建工程的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款项,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遂在七里河区的原建兰路市场(现为兰州中心东街)私刻了甘肃**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章和法人杨某某的私章,并用私刻的公司印章结走相关的工程款项。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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