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70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305211980********,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嘉兴**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因本案于2019年7月2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未取得其招募员工李某某许可的情况下,从其U盘内拷贝内容为儿童编码、儿童姓名,生日、性别,父亲姓名,母亲姓名,移动电话等8500条公民信息用于培训推广。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用U盘一只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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