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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市检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凉山州**教育服务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西昌市**苑**栋**楼**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2月2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左右,向某某(已起诉)通过微信与凉山州**教育服务有限公司联系后,到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办公室,以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本市部分小学、初中的学生信息(学生名字、班级、联系电话等)共13083条卖给高某某用于**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招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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