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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Z5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自然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20年8月13日、10月1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13日、11月13日,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窃取他人探探号,高某某在窃得他人探探号后统一交给张某甲对外销售,张某甲按照30元/组与高某某进行结算。高某某共计窃得他人探探号54组,伙同张某甲共同售得6480元,实际分得赃款1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电脑等物证,证明作案所使用的工具;

2.户籍信息、报案材料、情况说明、退赃退赔清单、查询证明等书证证明了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于2020年7月8日主动退缴赃款1650元,无任何前科劣迹。

3.证人崔某某、李某甲、董某甲、张某甲、刘某某、胡某某、葛某某、张某乙、王某甲、丁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王某丙、董某乙、陈某甲、李某甲、辛某某、范某某、芮某某、李某乙、王某丁、陈某乙、姜某某等的证言证实了探探号具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属性,失去探探号减损了一般公民的社交安全和生活安宁,证实了高某某、刘某某、胡某某、葛某某等窃取探探号的行为方式以及在窃得探探号后通过张某甲卖给了李某丙等人的情况;

4.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

5.辨认笔录证明了带领高某某窃取探探号的人是张某甲;

6.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共同证实了高某某是如何通过话术诱导探探号用户,怂恿他们点击钓鱼链接,从而窃取探探号的行为方式,以及经过鉴定后高某某所在团队的窃取数量。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已经退缴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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