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高某某于2013年10月在中国**银行临沂分行办理了一张**通宝分期白金信用卡,卡号62260201********,额度为120000元。高某某于2018年10月后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恶意透支该信用卡,截止到2019年6月25日该信用卡账户欠款125830.71元人民币,其中本金98042.8元人民币,滞纳金、利息等费用27787.91元。高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后,经**银行多次电话、短信、上门催收,且催收三个月以上未果,高某某恶意躲避银行催缴,涉嫌信用卡诈骗。2019年7月24日高某某家人分筹借98045元归还中国**银行信用卡欠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临沂分中心出具谅解协议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透支信用卡的数额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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