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二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5198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邳州市**镇**村**小区**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新沂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新沂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13年9月份申领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62225202********,授信额度:10000元,办卡后其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仍恶意透支信用卡,经银行多次有效催收仍超三个月未还,且故意躲避银行催收,其信用卡逾期本金9863.15元。
2.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14年4月1日申领农业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62599800********,办卡后其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仍恶意透支信用卡,经银行多次有效催收仍超三个月未还,且故意躲避银行催收,其信用卡逾期本金34760.52元。
3.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14年4月6日申领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62262303********,授信额度:20000元,办卡后其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 仍恶意透支信用卡,经银行多次有效催收仍超三个月未还,且故意躲避银卡催收,其信用卡逾期本金19746.97元。
4.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15年9月7日申领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622575080********。授信额度:8000,办卡后其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仍恶意透支信用卡,经银行多次有效催收仍超三个月未还,且故意躲避银卡催收,其信用卡逾期本金7896.03元。
5.被不起诉人高某某2016年3月16日申领平安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62252696********,授信额度:15000元,办卡后其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仍恶意透支信用卡,经银行多次有效催收仍超三个月未还,且故意躲避银卡催收,其信用卡逾期本金5659.2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沂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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