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5********,汉族,初中文化,苏州**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轻型货车,行驶至本市虎丘区宝带西路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