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沧县**乡**村。2020年1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20时20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驾驶冀J*****号小型汽车公路行驶至沧县**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高某某静脉血中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63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查获经过、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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