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1时9分许,高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晋E****8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友谊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友谊街与迎宾路交叉口的时候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3.9 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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