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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街道**街**号**号楼**单元**室,现住**,无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肥城市向阳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泰临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1mg/100ml。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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