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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6********,汉族,初中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7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与同事王某某、钟某某等人在鼎城区**一吃鱼杂的餐馆吃饭时,喝了二两白酒和一瓶啤酒,饭后,驾驶自己车牌号为湘******哈弗牌小型轿车送王某某回单位宿舍,大约19时55分许,当行驶至德山枉水桥一桥云锦路段时,被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干警拦停例行检查,当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0.5毫克/100毫升,随即依法对其强制抽血送检,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30.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证明材料、驾驶证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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