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牧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021974********,汉族,高中肄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路与****花园**号楼**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社区警务大队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定,2020年6月8日交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执行。

本案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豫GG2F**号黑色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新乡市**大道与**路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查获。2019年11月8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90.7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