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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本市米东区,现住本市沙依巴克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3时36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新A9****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沙河中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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