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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西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辽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驾驶辽A****Y小型汽车驶至沈阳市铁西区**路***街附近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27.0mg/l00ml。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被查获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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