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811982********,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8日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伊滨交巡大队将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移送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经查,2020年04月15日21时许,伊滨区庞村镇高某某酒后驾驶豫C****黑色大众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六合大道龙顾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河南省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4mg/ml(10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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