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74********,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住白银区**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9月3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甘E*****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从白银区**广场出发,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花园,后沿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盘旋路,将车停放至“**”面馆门前路段后在车内睡觉,被该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并依法提取血样取证。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3.0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事实成立,但其辩称停车后又二次饮酒,且嫌疑人前后供述不一致。虽有视频资料予以佐证在车内未见藿香正气液以及矿泉水瓶,但仍不能排除其二次饮酒的可能,不能确定其是第一次饮酒后就已醉酒并驾车还是酒后驾车停车后又二次饮酒才达到醉酒状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行驶证由公安交警依法处理。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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