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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邹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朋友曹某某在邹平市**路**饭店吃饭饮酒。席间,高某某饮用了五两左右32度扳倒井白酒。当日20时20分左右,高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邹平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时,被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并依法提取高某某静脉血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5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20年4月25日,高某某接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到邹平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4月16日20时20分,邹平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路段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4月23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5mg/100ml。邹平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3日对高某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2020年4月25日,高某某接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到邹平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高某某被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血液。

3.电子档案,证实高某某的身份信息,案发时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4.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20年4月16日20时30分,高某某在邹平市人民医院被依法提取血样。

5.前科查询,证实经查询,高某某无犯罪前科。

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高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M,及涉案车辆的情况。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8年6月6日6时7分,高某某驾驶鲁******货车沿**由北向南行驶至**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马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高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马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8月13日,高某某因上述事故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被邹平市公安局罚款50元。

(二)鉴定意见

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5mg/100ml。

(三)证人证言

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2020年4月16日晚,他和高某某在邹平市**路**饭店吃饭,期间高某某喝了四五两32度扳倒井白酒。当日20时许,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离开。

(四)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所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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