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一辆黑色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搭载他人,从龙海市浮宫镇田头村“鹏鹏食杂店”门口的烧烤摊往浮宫镇际都村方向行驶,至浮宫镇山塘村路口时,被龙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10mg/100mL。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