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在江西省广昌县**镇**村**组**号,暂住江苏省昆山市**村**花园**号楼**室。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2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24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审查,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1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9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审查,听取了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被不起诉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利用物流业务中介身份通过苏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拿到**(昆山)有限公司委托苏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72桶溶剂型环氧树脂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合同单,其在明知昆山市**运输有限公司无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情况下,将该批货物交由该公司承运并赚取差价。当日,昆山市**运输有限公司员工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该批货物为危险化学品而自己所在公司无资质运输的情况下,仍安排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证的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无资质的车辆将该批货物运输至福建收货方。2019年10月13日2时许,王某某驾驶牌号为闵******的重型厢式货车运输72桶溶剂型环氧树脂,从江苏省昆山市**运输有限公司出发行驶至G60沪昆高速主线枫泾道口时,被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运输车辆及扣押物品照片、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13日10时4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民警在G60枫泾道口检查站检查时发现王某某驾驶的牌号为闵******的重型厢式货车上载有外桶上印有火苗标识的72桶溶剂型环氧树脂,但涉案运输车辆无运输危险品的标识,后民警将该批货物予以扣押。
2.成品交易单、运输单、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证实,福建**包装有限公司通过南京**贸易有限公司向**(昆山)有限公司购买77桶溶剂型环氧树脂。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利用物流中介身份拿到该笔运输合同后安排**车行提货出库,交由没有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昆山市**运输有限公司运输。昆山市**运输有限公司员工刘某某经清点将该批72桶溶剂型环氧树脂安排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证的王某某驾驶无资质的车辆将该批货物运输至福建收货方。
3.情况说明、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危险货物与包装检测中心国家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证实,**(昆山)有限公司出售的溶剂型环氧树脂,经该公司委托鉴定,系三类易燃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化学品。
4.驾驶证、车辆信息证实,王某某准驾车型为B2,其和车辆均无资质运输危险化学品。
5.营业执照证实,昆山市**运输有限公司仅能经营道路普通货运。
6.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系侦查人员在其公司内抓获到案。
7.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办案说明证实,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无前科劣迹。
8.悔过书证实,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到错误表示悔过,希望从轻处罚。
9.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并未发生实质性危险,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三十七条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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