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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5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成武县人,务工,户籍地山东省成武县**镇**庄**村**村**号,住临沂市兰山区**镇**室。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白色“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沂市兰山区***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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