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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11993********,汉族,大学文化,丹阳市**眼镜厂负责人,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小区****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街道**社区****号)。被不起诉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苏L3****号小型轿车经丹阳市丹金路、丹凤路,后沿中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该道路人民大桥西侧路段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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