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4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宁县平子镇,现住乌海市乌达区**小区南对面平房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0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蒙C*****号小轿车沿乌海市乌达区幸福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金佰翰酒店南侧T型路口处时,被乌达交警大队交警查获。经鉴定,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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