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34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石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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