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73********,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克山县**镇**村**组,农民,住该村。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克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9日14时许,高某某涉嫌酒后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克山县天泽商场门前路段时,被克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高某某的静脉血液经齐齐哈尔市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意见为: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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