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书决定书
昆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园**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20分许,高某某醉酒后(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96. 7mg/100ml),驾驶“长城”牌甘F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昆区稀土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林荫南路交叉口东10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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