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76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某宿舍(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2015年7月1日因阻碍工地正常运输混凝土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车行驶至新建区053县道老金桥加油站路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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