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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091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河南省濮阳市**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5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在叶县田庄乡前党村一个农家院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96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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