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四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15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Y****小型轿车,在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沿塔韵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越城路路段时与路边路牙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经鉴定,事故车辆的损失折合人民币222元。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经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69.5mg/100ml。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7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