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泉院一部刑不诉〔2020〕Z3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室,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3时28分许,高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顺城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县府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7mg/100ml。
1.书证;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该案系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例行检查中发现,未发生交通事故等其他加重情节,全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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