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80********,汉族,中专文化,系嘉鱼县**公司职工。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住嘉鱼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鄂L*****小型轿车,行驶至嘉鱼县鱼岳镇殷家坡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5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不具有增加刑罚量的情形,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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