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5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德之馨”牌电动四轮车由大邑县**镇**村**组出发,沿**镇**村道路、S106线、滨河路、滨江东路北一段往西街西桥方向行驶。高某某驾车行驶至大邑县晋原镇滨江东路北一段11号路段时被大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4mg/100ml;高某某被挡获时所驾驶的电动四轮车车辆种类属性为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接受刑事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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