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6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天全县**乡**村**组**号。2020年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1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T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天全县县城方向沿天芦路往新华乡方向行驶,行至天芦路烈士陵园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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