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1********,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现住四川省广安市枣山区**城**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E1****的奔驰牌小汽车行驶在武胜县沿口镇国道350线445公里10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对高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含量90mg/100ml。2020年8月6日,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故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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