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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4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曾用名高南林,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79********,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皂郊镇**村**山**号。现住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城**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22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101518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秦州区***其朋友家饮用啤酒一罐、白酒一两半,2340分许,其驾驶甘E*****小型轿车载着高某乙,行驶至天水市秦州区*****道时,被交警现场查获。后被带至天水新天坛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从所送高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45.82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审查起诉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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