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津J****1的银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从本市东丽区军宏园出发,左转进入金谷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左转进入塘洼道由东向西行驶进入丹霞路、兴农道,当沿兴农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军瑞园北门门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7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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