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宝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021981********,汉族,大学文化,上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户籍地为辽宁省营口市**区**里**号楼**,暂住天津市宝坻区**街**小镇**小区**号楼**门**室。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沪B****4的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拉载王某某,沿宝坻区周良街锦绣香江小镇郁金香小区西侧道路自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高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1毫克,属醉酒。

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等物证;

2、驾驶证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