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二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82********,汉族,大学本科,系天津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北辰区**镇**村**里**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A*****6号的白色力帆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红桥区快速路西横堤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子牙河南路出口处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交警支队西青道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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