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刑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3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威县**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威县**乡**村,住址河北省威县洺州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威县**路**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2.8mg/100m。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高某某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高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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