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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河南省新安县**镇**村寨**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0日22时31分左右,高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米处,被我单位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2019年06月28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和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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