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乡*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KX****的灰色英伦牌小型轿车,途经宕昌县宕簸路1km+100m处时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后抽取的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01.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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