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南阳市宛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案件需要,2020年7月21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2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小型轿车,沿南阳市宛城区李苏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医圣祠街与李苏路交叉口附近时,被交管支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0.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2、血醇鉴定报告;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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