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70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楼**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公寓**区**号楼**单元**室,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5日22时42分许,高某某驾驶冀G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由南向北行驶至府城南街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现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mg/100ml,后经抽血并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从所送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8.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较低,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高某某又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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