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部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7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03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黑色起亚牌小型汽车沿临朐县站前街自南向北至站前街朐山路路口左转,后继续行驶至**路**街路口西300米朐城商务宾馆路段处时被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高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4.24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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