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8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92********,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蒙阴县人,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蒙阴县**街道**村**组**号,现住**村。2019年2月21日因再次饮酒驾车被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8日23时0分许,高某某驾驶鲁******号“奔驰”牌小型轿车在临沂市兰山区**路**停车场内,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能够证实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存在醉酒后驾驶车辆行为的证据不足,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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