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19〕5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61967********,山东省平度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路**号**号楼***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4日21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鲁******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平度市区常州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平度市常州路批发市场西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检验,在送检的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mg/100ml。
2018年11月1日高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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