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自己在在夜间饮酒,后被不起诉人醉酒驾驶车牌号鲁******大众牌SUV沿景德公路向南行驶了大约二公里,在大坝检查站被交警查获。经检测,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