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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曹县庄**镇**坊**村**坊村**号。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曹县庄寨镇鑫源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庄寨镇汽车站路口时,被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自愿如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检验,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7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所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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