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4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67********,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济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济南市市中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庄**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1时7分许,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城区彩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两岔河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1.4±6.4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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